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營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環境,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適應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和網絡空間的規律和特點,實行社會共治。
第三條 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工作,并依據職責做好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工作。
國家新聞出版、電影部門和國務院教育、電信、公安、民政、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工作。
第四條 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會、殘疾人聯合會、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青年聯合會、學生聯合會、少年先鋒隊以及其他人民團體、有關社會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工作,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第五條 學校、家庭應當教育引導未成年人參加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科學、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網絡,預防和干預未成年人沉迷網絡。
第六條 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個人信息處理者、智能終端產品制造者和銷售者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商業道德,誠實信用,履行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義務,承擔社會責任。
第七條 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個人信息處理者、智能終端產品制造者和銷售者應當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實施涉及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工作的監督檢查,建立便捷、合理、有效的投訴、舉報渠道,通過顯著方式公布投訴、舉報途徑和方法,及時受理并處理公眾投訴、舉報。
第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可以向網信、新聞出版、電影、教育、電信、公安、民政、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投訴、舉報。收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作出處理;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
第九條 網絡相關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制定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相關行業規范,指導會員履行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義務,加強對未成年人的網絡保護。
第十條 新聞媒體應當通過新聞報道、專題欄目(節目)、公益廣告等方式,開展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法律法規、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和有關知識的宣傳,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引導全社會共同參與未成年人網絡保護。
第十一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在未成年人網絡保護領域加強科學研究和人才培養,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十二條 對在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網絡素養促進
第十三條 國務院教育部門應當將網絡素養教育納入學校素質教育內容,并會同國家網信部門制定未成年人網絡素養測評指標。
教育部門應當指導、支持學校開展未成年人網絡素養教育,圍繞網絡道德意識形成、網絡法治觀念培養、網絡使用能力建設、人身財產安全保護等,培育未成年人網絡安全意識、文明素養、行為習慣和防護技能。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科學規劃、合理布局,促進公益性上網服務均衡協調發展,加強提供公益性上網服務的公共文化設施建設,改善未成年人上網條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通過為中小學校配備具有相應專業能力的指導教師、政府購買服務或者鼓勵中小學校自行采購相關服務等方式,為學生提供優質的網絡素養教育課程。
第十五條 學校、社區、圖書館、文化館、青少年宮等場所為未成年人提供互聯網上網服務設施的,應當通過安排專業人員、招募志愿者等方式,以及安裝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軟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為未成年人提供上網指導和安全、健康的上網環境。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將提高學生網絡素養等內容納入教育教學活動,并合理使用網絡開展教學活動,建立健全學生在校期間上網的管理制度,依法規范管理未成年學生帶入學校的智能終端產品,幫助學生養成良好上網習慣,培養學生網絡安全和網絡法治意識,增強學生對網絡信息的獲取和分析判斷能力。
第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加強家庭家教家風建設,提高自身網絡素養,規范自身使用網絡的行為,加強對未成年人使用網絡行為的教育、示范、引導和監督。
第十八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研發、生產和使用專門以未成年人為服務對象、適應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規律和特點的網絡保護軟件、智能終端產品和未成年人模式、未成年人專區等網絡技術、產品、服務,加強網絡無障礙環境建設和改造,促進未成年人開闊眼界、陶冶情操、提高素質。
第十九條 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軟件、專門供未成年人使用的智能終端產品應當具有有效識別違法信息和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保護未成年人個人信息權益、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便于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等功能。
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工作的需要,明確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軟件、專門供未成年人使用的智能終端產品的相關技術標準或者要求,指導監督網絡相關行業組織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要求對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軟件、專門供未成年人使用的智能終端產品的使用效果進行評估。
智能終端產品制造者應當在產品出廠前安裝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軟件,或者采用顯著方式告知用戶安裝渠道和方法。智能終端產品銷售者在產品銷售前應當采用顯著方式告知用戶安裝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軟件的情況以及安裝渠道和方法。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合理使用并指導未成年人使用網絡保護軟件、智能終端產品等,創造良好的網絡使用家庭環境。
第二十條 未成年人用戶數量巨大或者對未成年人群體具有顯著影響的網絡平臺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在網絡平臺服務的設計、研發、運營等階段,充分考慮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特點,定期開展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影響評估;
(二)提供未成年人模式或者未成年人專區等,便利未成年人獲取有益身心健康的平臺內產品或者服務;
(三)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合規制度體系,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員組成的獨立機構,對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情況進行監督;
(四)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制定專門的平臺規則,明確平臺內產品或者服務提供者的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義務,并以顯著方式提示未成年人用戶依法享有的網絡保護權利和遭受網絡侵害的救濟途徑;
(五)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嚴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其他合法權益的平臺內產品或者服務提供者,停止提供服務;
(六)每年發布專門的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社會責任報告,并接受社會監督。
前款所稱的未成年人用戶數量巨大或者對未成年人群體具有顯著影響的網絡平臺服務提供者的具體認定辦法,由國家網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章 網絡信息內容規范
第二十一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社會主義先進文化、革命文化、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培養未成年人家國情懷和良好品德,引導未成年人養成良好生活習慣和行為習慣等的網絡信息,營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清朗網絡空間和良好網絡生態。
第二十二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宣揚淫穢、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賭博、引誘自殘自殺、恐怖主義、分裂主義、極端主義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網絡信息。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或者持有有關未成年人的淫穢色情網絡信息。
第二十三條 網絡產品和服務中含有可能引發或者誘導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為、實施違反社會公德行為、產生極端情緒、養成不良嗜好等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